李火 发表于 2024-5-9 00:53:09

自媒体账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5年前,谢某刷到一个以分享生活日常为主要内容的快手账户,对视频中潇洒、幽默、才华横溢的男主角陈某一见钟情。两人从网恋到奔现,最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又注册了同名的抖音账户,网络自媒体的业务更是日渐红火,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两人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然而,婚后的谢某和陈某不断发生猜疑、争吵,最终走向了感情破裂的结局。谢某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自媒体账户在内的财产。

  庭审中,陈某辩称,同意与谢某离婚,但主张两个短视频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账户是由他注册并实名认证,也是由他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短视频账户内容,因而属于个人财产,谢某从未参与运营,应当归属自己所有。且因为离婚争执,自己无心经营维护自媒体账户,目前已经停更账户一年有余,遂账号已经不具有财产价值。

  法院认为,案涉抖音账户系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积累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时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较为合适。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调解书:确认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归属于被告陈某,陈某应另行支付谢某补偿款6.6万元。

  来源:法治网(4.28 罗莎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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