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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抚养我,我赡养他,我有权分得他的遗产”,法院:没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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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抚养我,我赡养他,我有权分得他的遗产”,法院:没权分

发表于 2023-7-28 18:21:44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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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千里眼 于 2023-7-28 18:26 编辑

宪鹏说法
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例简介】

因遗产分配,郭某与亲生母亲和继姐“对簿公堂”。诉讼结果却令郭某哑然,具体为何?

郭某父母因为感情不合在其很小的时候结束了婚姻关系,而后郭某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

这种状态持续到郭某十七岁,在郭某即将成年之际。郭某母亲与郭某继父结为夫妻。郭某继父还有一个女儿。他们组成了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



在郭某母亲与继父婚后,继父对郭某也视如己出。除了对郭某精神上的馈赠,还有对其经济上的支持。继父支持郭某读书,在郭某毕业后,给郭某买房买车,助其成家。

可谓是无微不至,作为继父,无可挑剔。郭某对继父也很感激,也决定以后会好好对继父,孝顺他,回报他。

然而,这样幸福美满的家庭,在继父西归后,一切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继父得病身死后,留下了大笔遗产。这些遗产郭某当然没有继承权,郭某的母亲与继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达成协议。

上述协议达成后,郭某并没有表示出异议。然而,就在两年后,郭某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向法院请求对其继父的遗产进行重新分配。

郭某认为,在家庭重组之后,继父抚养了他,而他也赡养了继父。他们之间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

所以,他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继承编中的规定,他对其继父的遗产是享有继承权的。




当然,诉讼的结果也很明显,在一审中郭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郭某上诉,二审结果与一审结果无异。

【以案释法】

一、郭某是否可以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诚然,郭某继承权的有无,在审判结果中已经很明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继承编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中的亲属均不在世,才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中对于子女的解释,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此条中可以圈出细节,即作为继子女需要有抚养关系。由此,认定郭某与继父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是本案的关键点。

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官认为,郭某在即将成年的时候,母亲嫁给了继父。此时,郭某已经不需要监护人对其过多的抚养。由此认定抚养关系并不成立。



因此,符合以下条件即形成抚养关系:首先被抚养人要求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还要求要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一起共同生活,要对被抚养人在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给予帮助。

郭某母亲再婚时,郭某虽为未成年,但已经形成独立的思想,虽有短暂的照顾,但并不可称之为抚养。

二、现行《民法典》中对遗产继承的规定?

明确了继子女的继承规则,还要释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遗产继承中,已然需要遵循有约定依约定。即有遗嘱,需要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郭某继父并没有留下遗嘱,这就需要进行下一步,即没有遗嘱的情况。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的下,使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郭某的母亲与继姐作为配偶与亲女,当然作为第一顺位,对遗产进行分配。

明确以上法条,即明确了法定遗产继承顺序。作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原则上是相等的。

但是,对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对死者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应尽抚养义务,但没有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郭某母亲与继姐之间就是形成了继承协议。

除以上顺位继承之外,还可以对依靠死者生活的人和对死者尽主要照顾义务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郭某作为继子,只有在与继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才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是郭某与继父之间并没有形成明显的情感上的交流与互动。

郭某后续也未依靠继父生活,并未赡养继父。郭某未分得遗产,合理合法。

以上的这些规定都可以体现继承中的“人情味”。

总结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总是包含着很多争吵与算计。只为自己多分,别人少分,动辄起诉。这何尝是必要的呢?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起诉不仅伤了亲情,也会寒了九泉之下的亲人的心。在继承时多一些体谅,能调尽调。多一些亲情感召,就多一些笑容与体谅,何乐而不为呢?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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