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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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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产权归谁?

发表于 2023-8-4 18:16:00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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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刘甲、赵乙因觉得爬楼辛苦,将其位于南昌市一套楼梯房出售得款63万元,并打算购买一套电梯房养老。在同子女刘丙、刘丁商议后,刘甲、赵乙出资68万元(旧房卖得63万元,另加5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元购买了一套电梯房。刘甲、赵乙本意是该房屋由二老居住终老,子女刘丙、刘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待老人去世后,房屋由子女刘丙、刘丁处置。因此,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丙、刘丁名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后因刘丙、刘丁在外地工作多有不便,围绕赡养问题双方矛盾重重。刘甲、赵乙为此诉至法院,以案涉电梯房为三方分别出资、共同购买为由,请求对上述电梯房的产权进行确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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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来自网络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赵乙作为主要出资人,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刘丙、刘丁名下,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建立赠与关系,而应当根据相关证据核实真正的权利人,并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或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梯房刘甲、赵乙共同出资68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根据三方购房时出资情形来看,现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原告刘甲、赵乙要求房屋产权变更及确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又因诉争房产系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应按三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案涉房屋由刘甲、赵乙、刘丙、刘丁按份共有,其中刘甲、赵乙共有64%,刘丙占有18%,刘丁占有18%。

来源:法治日报( 黄辉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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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azx2023 发表于 2023-8-4 18:46:30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烟火
很诱人
很无奈
父母与子女的情分
很温暖
也很冷酷
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多半为了生活
生活不易
且活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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