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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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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发表于 2024-3-26 00:02:33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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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老张与妻子生前共育有二子一女,妻子早年前去世,老张便一直与小女儿共同生活,由其照料日常起居,其他两个儿子始终对老张不闻不问,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如今老张因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作为遗产,因为事发突然老张在生前未能留下遗嘱,三个子女关于遗产如何分配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女儿继承房产60%份额,二子分别继承房产20%份额。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两个儿子未对老张尽到赡养义务,是否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二、人民法院判决老张的小女儿继承房产60%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老张的两个儿子未对老张尽到赡养义务,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由此可知,由于老张生前并未订立有效遗嘱,此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二子也并不当然丧失继承资格。但如果二子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张,情节严重且不具悔改表现的,就会丧失继承权。

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老张的小女儿继承房产60%份额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老张在生前并未订立有效遗嘱,基于二子在老张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故法院判决老张的小女儿继承房产大部分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子女不赡养父母虽并不必然导致继承资格的全部丧失,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存在虐待以及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悔改的,将会丧失继承权。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 来源:天津工人报)

内容源自: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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