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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是保障“她权利”还是造成不平等?多位律师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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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是保障“她权利”还是造成不平等?多位律师有不同观点

发表于 2024-4-12 23:25:1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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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消息一出,相关话题立即引起社会讨论。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情况,其中一方或许会难以掌握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是否需要赋予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对此,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他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正方:是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的保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认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是当地因地制宜地考虑到实际情况的方式。根据地方特点、背景情况等情况自行定义,是地方性法律的意义和价值体现。


“上位法中间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到那么细,是因为上位法全国性发布实施后,各地都会有自己的地方性法律、地方性立法、地方实施条例,上海也有。虽然济南、广州等地给予双方就配偶双方都有一定的查询权,但是它们对于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查询内容、房产、车子等都有不同规定。”张玉霞说。


张玉霞认为,福建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具体落实,是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的保障。“在个案中间,财产控制方更容易转移和隐匿财产。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提供具体房产地址,如果要查对方的动产,也要提供对方卡号。对对方经济一无所知的或不清楚财产状况的女性而言,是很难查询到的。”


她认为,福建明确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只是在查询程序上提供了一点便利,“这只是一个调查权,给到本来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一定查询财产的便利。”


而即便在有信息的情况下,在具体实践流程上也较为繁琐。张玉霞在做一些离婚案件中,遇到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景时,她申请到调查令后,去银行调取材料也遇到过障碍,很多部门和银行不接受调查令。如果要查询,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但实践中这样的调取不常见,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困难,“律师去了不行,当事人更不行,她连调取令都没有。这对于一些处于财产弱势的女性来说,本身打官司对她就是相对困难的事,更不要说打了官司后,也未必查得到。”


反方:任何一方不应获得更多的特权


也有律师有不同的看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上海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海告诉记者,无论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民法典》都明确法律要保障男女平等,任何一方不应获得更多的特权。


吴海认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片面规定了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但是没有规定男性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造成了男女之间在查询权利方面的不平等。


从立法技术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他认为,这也兼顾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而类似的规定也存在于其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吴海举例,在《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因此,他认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存在片面性,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冲突。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巧月认为,维护女性权益的前提是男女平等,不是搞特权。“这样的规定物极必反,这个话题容易制造男女对立。”


她认为,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维护女性权益是基于平等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国婚姻制度对于婚内财产是共同共有为原则,约定分别制为例外,也就意味着双方婚内的收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家庭编同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从这些角度来说,男女双方都应该诚实,关于家庭的资产,也有知晓的权利。” 徐巧月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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