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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秦汉时期就有了“宅基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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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秦汉时期就有了“宅基地”的政策

发表于 2023-8-27 18:01:53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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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最近,国家九部委鼓励退休干部等回乡居住的政策相当吸引人,但回乡之后住哪?如果想盖房子,盖在什么地方?等等,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小编好奇心起,想要看看古人的宅基地源自哪里,于是从网上摘录了“流年市井”的文章,与大家共享。

汉朝初年,有“名田宅”制,即按爵等高下授予相应数量田宅的制度。一般认为源于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 户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比如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等。


用表格表示更一目了然:






这是一个相当宽松的授田标准。不仅有爵者可以获得大量的授田、宅院,即使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以及刑徒身份的司寇、受过刑的隐官等都可以获得100 亩或50 亩的田, 1700 多方平米或850 多方平米的宅院。研究者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如王彦辉先生 从西汉初年人口与垦田的比例出发,认为《二年律令》规定的名田宅制在现实社会中不具备应有条件的支持。


于振波先生通过对江陵凤凰山10 号汉墓出土的简牍“郑里廪簿”的考察,算出所记录25 户的田地,平均每户约25亩,平均到每人只有5 亩。加之地域差异,人口密度不平衡等因素,认为“当时名田制的法律标准可能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既不强求也不保证每户占有足额的田宅”。这一点与后世的占田制、均田制的精神一脉相承。不过,笔者以为这里的限额仅指国家授予田宅的最高标准,如果吏民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土地则不受这个标准的限制。这就涉及到“田宅逾制”之“制”一字的解释。


“田宅逾制”一词,最早出现在汉武帝的六条问事中。此处之制,已非汉初的按爵位授田宅之名田宅制,而是另有所指。







我们知道,尽管汉初实行“名田宅制”,但土地是可以买卖的,《二年律令。户律》记载: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显然,所受田宅是可以买卖的。如果不是“名田宅”则更可以买卖。而买受人所买的田宅不会受国家配给限额的限制,如萧何多买田宅,没有任何迹象说明他“田宅逾制”。这就好比前些年的福利分房一样,国家按级别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一般不会超过所应配给的面积。如果级别高而分给的住房面积不足,还会有相应的货币补偿。不过如果你有财力而级别低,尽可以购置私房甚至豪宅。因为本来国家对住房没有一个限制标准。只有当社会贫富装距越来越大,老百姓住房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时,才有可能出现对住房面积的限制。


所以,正如师丹所言,文帝时 “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也就是说汉初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人口减少,土地抛荒,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并不突出,此时还不需要对土地占有的最高标准进行限制。事实上直到文帝后元年,还颁布过一个诏书:“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认为相对于古代而言,土地还算宽裕。所以一直到文景之时,都没有见到有“限田”之说 。







不过,只要有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就会随之而来。胡如雷先生说:“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土地兼并的速度是很快的,胡先生说: “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田这样,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发展,武帝时期终于出现了“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形,土地问题终于渐渐突出出来,成为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元狩四年,董仲舒提出了限田”主张: “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从现有的材 料我们不知道这个“限田”主张的具体内容,也不知其具体的实施情况。十几年后,元封五年,“六条问事”出台,第一条就涉及纠劾强宗豪右“田宅逾制”。如上所述名田宅制破坏已久,此处之“制”不会是名田宅制。其可能性很大的就是董仲舒提出限田主张之后,武帝朝设立了一个“限田宅”之制,刺史所纠劾的“田宅逾制”就是以此为标准。


不过,此时“逾制”的豪民应不为多数,如武帝时治缗钱,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但得到的田地数目并不多,“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只相当于汉初几个五大夫或十来个公乘的足额授田。所以汉代的“田宅逾制”应不是主要发生在非身份性的富有者中,而是发生在与权力相结合的官僚或豪族中。除了强夺、强占民人田宅,即使是“自由公平买卖”,背后也常常隐藏着强权。如武帝时乐平侯卫 侈“坐买田宅不法,有请赇吏,死”。东汉章帝时窦宪“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主逼畏,不敢计”团。对公主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一般平民百姓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地方豪右田宅逾制的打击,不仅仅是为了缓解因土地占有不均而造成的社会危机,更重要的也是出于加强皇权的政治目的。







而对于豪族“田宅逾制”的限制也仅见于武帝朝。后来哀帝时也曾限民田奴,“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 像汉初的名田宅制一样,诸侯王、列侯、公主没有具体的规定,游离于授田或限田的制度之外。即使这样也由于触及到了权贵阶层的利益,“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王莽时,实行王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由于脱离现实,也以失败而告终。到了东汉,连以检劾垦田户口多少为目的的度田都不能实行下去,更遑论“限田”和打击“田宅逾制”了。因此,我们说田宅逾制是一种在特定时期汉政府所打击的豪族犯罪。



附:《二年律令 · 户律》田宅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 中更八十 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甘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项半顷, 公卒、士五 (伍)、庶人各一项,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 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 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来源:流年市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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