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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索要带孩费:“家务劳动补偿”的自然延伸?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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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索要带孩费:“家务劳动补偿”的自然延伸?丨快评

发表于 2023-9-27 19:37:33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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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因为带小孩,起诉女儿女婿,要求支付2018年2月-2023年7月间的报酬19.2万元。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判决女儿女婿向外婆支付8.25万元。

据法院介绍,因孩子小宝的母亲胡某与父亲朱某一直在成都务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便将小宝交由其外婆段某照顾。胡某表示:她和丈夫每月给母亲生活费1000元,带孩的工资2000元。胡某称与段某就小宝的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书,但此事小孩父亲并不知情。外婆在多次催要无果时,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胡某夫妻对小宝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能力,段某对孩子无法定抚养义务,故而胡某夫妻应向外婆支付因日常照顾、看护小宝产生的必要费用。不过,孩子的父亲朱某称:老人之所以要求支付“带孩费”,根本原因是他和孩子的母亲发生离婚纠纷,“她真正想起诉的是我”。

夫妻离婚时,老人出奇策为自己的子女争取更多利益,不难理解。当然法庭判决也没有问题。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5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1074条),与此前适用的婚姻法规定(第21条与28条)实质内容一致。

也就是说,现在成文法与司法实践承认的是小家庭,大家庭只是习惯法意义上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在成文法意义上,老人对小家庭成员既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责任与义务。因此,任何一方的老人帮忙带孩子,是情分,不是本分。老人可以选择带,也可以选择不带;可以自愿无偿带,也可以事先或事后索取报酬,这些都是老人的权利。

类似的判决也不是第一次。南京有个著名的案例。2010年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2014年8月,儿子出生并由外婆方某照料。2019年8月,俩人闹离婚。2020年12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苏某抚养。2020年10月10日,方某起诉当时还没离婚的女儿女婿,索求20余万元的带孩费。法院认为,方某无义务带娃,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也会有相反的判决。山东泰安有个案例。2013年姚某与丈夫苏某结婚,育有一女,2021年两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都有工作,奶奶李某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起诉要求姚某支付10万元。宁阳县法院认为:现在双方虽已离婚,但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应将长辈的纠葛加注在孩子身上,“爱幼护幼,不予支持”。

同时,老人索要带孩费,也是“家务劳动补偿”的自然延伸,值得关注与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较多出现“家务劳动补偿”的概念。一方工作挣钱,为家庭创造财富,给全职在家者与孩子提供转移支付;另一方则全职在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时家产一人一半,例如家产200万,一人分100万。但按“家庭劳动补偿”的思路,全职挣钱者还要额外补给全职在家者一些钱。这种分法背后的逻辑是,认为全职在家者比全职挣钱者对家庭的贡献更大。理论上看,因为共同财产本身已经意味着对全职在家者的补偿,所谓的“家务劳动补偿”其实是二次补偿。合理与否?争论不休。

现实的离婚案时中,从前千般好的夫妻一方,都能以全职在家为由向另一方额外索要“家务劳动补偿”。那么,一方或双方的老人向小家庭索求“带孩费”就更合理了,因为带小孩本来就不是老人的分内事。这就是为什么当离婚案件“家务劳动补偿”越来越多,老人索要“带孩费”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两者既有正相关,也有因果关系。

从前,哪怕成文法意义上带孙辈只是情分,不是本分,一方或双方的老人向小家庭索求“带孩费”的案例极少,原因很多:或因为受到传统大家庭观念与习惯法的束缚,或因为怕伤害与孙辈的情分,或因为“怕被别人笑话”。但当夫妻在闹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索求“家务劳动补偿”,对老人的这些观念禁锢无形之中就松弛了,甚至消失了;甚至夫妻一方暗中向自己的父母支招,让老人起诉自己与配偶,能多争一些就多争一些,“肉烂在自己人锅里”。这就是我们看到此类案件与报道越来越多的原因所在。

陈斌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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