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此次意见将全口径纳入监管。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原则上不能使用。
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对“一床多卖”、超长期限预收费、 “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一些机构“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人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破解“退费难”,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 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意见专门提出,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意见明确,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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