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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真实依法变更。订立遗嘱并非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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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真实依法变更。订立遗嘱并非一劳永逸

发表于 2024-7-5 18:24:5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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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后就一劳永逸了吗?如果你还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为遗嘱无效?高龄老人立自书遗嘱,如何证明其神志清醒?今天以两个真实的故事为例,由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逸芸和孙旭权分别进行解读。


事例一:

订立时患阿尔茨海默病 自书遗嘱无法作为继承依据


胡俊与配偶李莉育有二子一女,大儿子胡平、二儿子胡许和女儿胡依。2004年,李莉因病去世,胡俊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夫妻二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一套房产的1/2部分,由3个子女均分其余一半。


2018年,胡俊去世,胡平始终住在这套房产中不予搬离,胡许、胡依多次要求对这套房屋进行继承分配,但胡平不配合。两人将大哥诉至法庭。


庭审过程中,胡平拿出父亲去世前出具的自书遗嘱。遗嘱载明:几年来,小儿子和女儿从不看望我,见面像陌路人,也不叫我,可恨的是,在我病发的时候抛弃我。考虑到我的后事安排和财产传承,我的财产需在我神志不清后充分为我使用,剩余部分全部归大儿子所有;并且我多年前放弃的应继承的亡妻四分之一房产和我自己的二分之一房产均归大儿子所有,原先的放弃继承的声明作废。


胡许、胡依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该份遗嘱和父亲生前意愿并不一致。随后,他们发现,这份所谓遗嘱订立时,父亲年岁已高,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形,遗嘱也没有父亲的手印按捺,遂提出异议。


法官经过病历材料等多方面查询,发现情况属实,胡俊在订立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经常会说胡话。最后法官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但因胡俊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遗嘱内容、订立存在瑕疵,故无法作为继承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点评 /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到,遗嘱的订立并不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写下来就可以,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稍不谨慎,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有哪几种情况?


遗嘱内容非真实意愿。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如遗嘱内容是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或在神志不清状态下形成,那么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形式要求,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或代书遗嘱缺少必要见证人,这份遗嘱就会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变得无效。


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遗嘱人试图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留给他人,这样的遗嘱无效。实践中,常有夫妻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遗产处分,最终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中包含了违法的条件或要求,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如“我去世后,房产由我的儿子继承,前提是必须和儿媳妇离婚。”这样的遗嘱无效。


高龄立遗嘱人如果已出现走失、健忘等情况,建议在立自书遗嘱前,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建议鉴定日期距离书写自书遗嘱在几日内。立自书遗嘱后,要妥善保管鉴定报告、遗嘱,避免损毁。


事例二:

子女承诺赡养晚年

九旬老太不再“变卦”


唐波与童昊(已去世)膝下有4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童雨,女儿童璐、童琳、童依,童雨育有一子童俊。童昊在世前,与妻子唐波立下遗嘱,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A进行分配。童雨、童俊继承一半,童璐、童琳、童依继承另一半。


但唐波90岁时,因退休工资无法满足日常开支,要求出卖房屋A,所得价款一半归自己所有,以保障今后日常生活,其余出卖价根据之前所订立的遗嘱进行分割。对此,子女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唐波无权随意撤销。


法官了解唐波的实际需求后认为,唐波重新分割财产,是因为年事已高,晚年生活需要保障,但子女们对母亲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通过法官疏导开解,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向母亲诚挚道歉,并且达成调解:房屋仍以遗嘱进行分配,4个子女承担起母亲的赡养义务,让母亲晚年无忧。


____________/ 律师点评 /


当父母早早将自己的房产立下遗嘱分配给子女后,却被子女忽视,未尽赡养义务,无法保障晚年生活,是否可以随时撤销和已故配偶共同订立的遗嘱呢?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常见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


共同订立遗嘱中一方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原遗嘱?共同遗嘱作为实践中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对遗嘱撤销或变更。但是,对共同遗嘱是否能够撤销,存在一定的限制。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或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或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如果共同遗嘱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并没有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则在世一方仍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徐小翔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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