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父母双亡 10岁娃被7旬夫妇领养
李甲原本出生于贵阳市一个农村家庭,8岁时生父因病去世,两年后生母又因子宫癌晚期去世,甚至700元火化费都是居委会凑起来的。
“帮忙找个愿收养我的家吧,我会做饭,洗衣服,什么都能做。”当地媒体在得知李甲的事迹后,帮忙在报纸上呼吁。
一个月后,贵阳甲秀楼附近某机关宿舍的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了李甲。据当时媒体报道,李某夫妇年过七旬,因女儿结婚搬走后感到孤独,遂决定收养李甲。同时,李某夫妇还拿出10多万元的存款作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学业。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李某夫妇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领养、改名、转户口等申请,并将李甲转到师资力量更为雄厚的小学。领养申请书显示,李某夫妇称领养后的教育费用概由两人承担直到成人,并委托干女儿夏某夫妇为委托人。户口资料也显示,李甲作为两位老人孙子入户。
2021年2月和9月,李某夫妇相继离世,李甲则一直住在老两口留下的房子里。李甲回忆,2022年6月某天,李乙突然来到家中要求他搬出去。李甲拒绝后,2023年3月,李乙又通过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要求他搬离。
李甲一直称呼李乙为阿姨,但阿姨却对他并不友好。李甲告诉记者,最初被爷爷奶奶领养时,李乙就不同意,甚至在刚进家门时对其破口大骂,给他留下了阴影。“她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只有周末才偶尔回来,爷爷奶奶也是因为感到孤单才想着领养我。”
李甲认为,自己是被收养的,与爷爷奶奶相伴多年直至两人离世,理应获得一部分遗产。“我也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但我想至少能够在这个房子能够继续住下去。爷爷奶奶都是退休职工,各自在单位都有一套房屋,爷爷生前已将他名下的那套房屋过继给李乙阿姨了。”
法院: 收养未登记不享有继承权
在咨询律师后,李甲决定起诉李乙,要求分割李某夫妇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材料显示,在李某夫妇去世后,李乙先后领取两位老人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54万余元,并将母亲银行存款82.46万余元及房屋转至自己名下。
2023年,该案在南明区法院一审审理。李乙称,李甲被李某夫妇收养时,未见双方办理收养登记,因此双方并未行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同时,李某夫妇生前未设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自己作为李某夫妇唯一子女,系两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南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案中,两被继承人(李某夫妇)与原告(李甲)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施行期间,其收养关系应适用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虽然李甲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夫妇书写的入户申请书、领养申请书和户籍登记册等证据,但却未向法庭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两被继承人与原告收养关系的登记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甲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南明区法院据此认为,虽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裁定驳回李甲起诉。
据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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