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王某入住山东省高青县某养老机构。2021年5月7日,王某自行从养老机构离开。当天中午,王某之女王某甲拨打王某电话,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有群众报警称看到有老人倒在路边,目前已经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甲赶到医院时,王某已经去世。
王某亲属认为,由于某养老机构未尽到照顾护理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老人离开,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去世,养老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亲属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养老机构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家人王某送至某养老机构,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某养老机构对王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
本案中,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脑梗死后遗症,某养老机构应该给予王某更多的关注。某养老机构因管理疏忽致使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故此,某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与王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是王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某养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年龄较大但能够自理并有独立的思想,理应对独自外出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认知。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其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某养老机构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养老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6.30 梁平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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