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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借款50万元后未按时还款, 借公婆名买的房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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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借款50万元后未按时还款, 借公婆名买的房被查封……

发表于 2025-1-9 18:59:5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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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女士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赵女士称其与婆婆钱某、公公李某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并不具有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因此,赵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条款。


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婆婆钱某、公公李某名下,如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赵女士仅对钱某、李某享有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且在未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该债权债务关系仅在双方间产生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钱某、李某与朋友孙某约定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赵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协议书》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担保物权。


赵女士在已有一套住房情况下仍借用婆婆钱某、公公李某名义购房,系为规避首付比例的政府相关贷款政策,享受本不属于自己的优惠政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与此同时,赵女士行为造成房屋产权关系不确定,其应当预见因借名买房行为导致的名义买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所面临的权利风险,相应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认为赵女士的借名买房行为不能排除债权人孙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判决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CCTV今日说法

以房抵债 儿媳提出执行异议


2013年,赵女士与婆婆钱某、公公李某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以钱某、李某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费用由赵女士负担,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于2019年付清了全部贷款,且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房屋日常费用也均由她支付。


2017年,婆婆钱某、公公李某向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以上述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余额抵押登记。


后来,钱某、李某未按时还款,孙某便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孙某有权就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顺位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后,在50万元的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因钱某、李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涉房屋。


得知此事的赵女士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她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赵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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