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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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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发表于 2025-6-30 00:00:4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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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伟、彭军、刘政(均为化名)三人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一家公司上班,三人都是“80后”,年纪相仿,关系亲密,经常相约一起钓鱼,每次钓鱼的发起人不固定。

2024年6月3日,彭军提议外出钓鱼,三人相约到重庆市郊区的长寿湖去钓鱼,当天晚上三人住在了钓点附近。第二天5时许,三人起床之后进行了分工,彭军去采购食物,张小伟和刘政则收拾钓具前往钓鱼点。6时许,张小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刘政将其送回住宿地休息,途中遇到购物返回的彭军。7时14分,彭军微信联系了张小伟的亲属告知病情并询问病史。张小伟随后出现大便失禁、发冷等症状,但此时意识清醒的他拒绝了彭、刘二人送其去医院的提议。不久后,张小伟突然开始口吐白沫,7时49分彭军拨打120电话。8时1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后经过抢救即宣布张小伟死亡,最终确认为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

张小伟死亡后,其家属认为一同钓鱼的彭军和刘政未尽到救助义务,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8万余元,后又将赔偿金额改为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钓鱼活动并无组织者,三人之间系结伴同行关系。张小伟系无既往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时间极短,按照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要求彭军、刘政预见张小伟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时作出反应,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并无侵权行为,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人民法院报(6.10 刘洋 徐轩 刘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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