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3年4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2015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该合同中写明,黄某月收入为税前1.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和绩效工资6000元,其中绩效工资根据年底绩效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2017年8月16日,黄某年满60周岁退休。该公司未与黄某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但黄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后因该公司扣发黄某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工资共7.2万元,黄某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扣发的绩效工资。
该公司称,黄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再享有绩效工资。即便应享有,因公司当年经营亏损且黄某未完成绩效考核指标,黄某亦无权领取绩效工资。
法院查明,黄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公司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亦未就工资报酬等事宜与其重新协商,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该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参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某享有年度绩效工资,且并未约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式,黄某在退休前均全额领取了绩效工资。在此前提下,某公司以劳动者已退休、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为由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共7.2万元。
(《工人日报》11.27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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