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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公开回应“失联风波”,宣布与子女“断绝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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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公开回应“失联风波”,宣布与子女“断绝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发表于 2025-12-13 19:19:1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12月11日,书画家范曾公开回应“失联风波”,发布声明宣布与女儿、继子断绝关系。



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对于“亲子关系与继承”的探讨。那么,这样的“断绝关系”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解除亲子关系”有何规定?声明“断绝关系”后,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是否受影响?一起来看专家解读。


1、父母发布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解除亲子关系”有何规定?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刘锐教授指出,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统称为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和其父母的关系因属于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止,不仅不可通过任何一方的单方“断绝关系声明”来解除关系,也不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民法典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专门规定。至于继子女与其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关系,首先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表明只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对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作出了规定,即“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可以通过断绝亲子关系声明的方式解除与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但法律有严格限制规定。若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子关系,也就不存在单方申明解除的必要。


2、声明“断绝关系”后,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是否受影响?


刘锐认为,声明“断绝关系”后是否影响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主要看声明“断绝关系”是否能够真正产生“断绝关系”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无论是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还是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不能通过“断绝亲子关系”声明的方式予以解除。因此,声明“断绝关系”并不影响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当然,赡养义务的存在也是有条件的,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成年子女赡养。关于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等。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判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仅为姻亲关系,也就不存在彼此继承对方财产的法定情形。


3、与“继子”断绝关系的法律前提是什么?


刘锐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后,与“继子”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情形就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至于因继父母或其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其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虽然现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但似应与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的后果做类似解释。当然,此处“断绝”关系仅应理解为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即使在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有些财产关系,如合同关系和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产生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并不必然“断绝”。因此,可能“断绝”的是抚养、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等关系,而不是所有的人身、财产关系都随之断绝,不可能因为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而使得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了百了”。


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吕春娟补充认为,即使在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若后续继父母因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主张赡养,仍可主张法定权利。若继父母此前依法办理了收养继子的手续,继子成年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还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完成后双方关系正式断绝。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虐待、遗弃、长期打骂等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生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生父/生母与继父母离婚,且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但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同时生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可通过诉讼或协商方式解除继父母与继子的关系,后续由生父母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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