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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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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发表于 2025-11-26 18:59:54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并登上热搜榜首,也引发关于“婚前同居如何认定?是否牵扯到财产权和继承权?”等问题的讨论。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法近日也有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类似表述。那么“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该如何理解?情侣吵架会被误判为家暴么?对于网友关心的上述问题,日前红星新闻采访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事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和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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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两人表示,此次最高检表态,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这一认定没有突破《民法典》,而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


提问1:

婚前同居认定属家庭成员适用哪些法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最高检和最高法在谈及反家暴工作时均有提及。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此前,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在谈及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时,最高法也表示,此案典型意义尤为突出,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解决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


对此,杜志红表示,这一认定并非突破《民法典》,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如女孩遇到渣男,可以随时选择抽身而退。


贺海燕同样表示,此次最高检的表态,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


提问2:

这种认定是否会被该身份捆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诸多网友对此的讨论中,一种观点称“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结婚证还有啥用?女孩遇到渣男想抽身,反而可能被这模糊身份绑住,维权更难”。


对此,贺海燕表示,这并非一个简单的“一刀切”的身份认定,而是一个基于事实和特殊关系的审慎判断。这里的核心在于厘清两个关键概念:“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和“婚前同居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这项认定的前提和边界。


首先,“婚前同居关系”是前提。这指的是有结婚意愿但尚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形成的同居生活状态。它不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特指这种特定阶段的关系形态。


其次,“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是核心。这是判断“婚前同居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关键所在。法律看重的不是名义上的关系,而是实质上的联结。这意味着,仅仅有过同居行为还不够,必须证明双方事实上建立某种共同生活的纽带。这种纽带可能体现在至少三个方面。一是物理层面的共同居住,即长期、稳定地生活在同一住所。二是经济层面的相互依赖,即共同负担生活开支,或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经济支持。三是生活事务的相互介入,即将对方的生活纳入自己的日常安排,形成一种事实上共同体。


最后,该扩大解释的针对性强。这一认定主要服务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目的,是对该法中“家庭成员”概念的一种目的性扩张解释。它不是在所有法律领域(如继承、收养)都赋予同居关系与婚姻同等地位,而是聚焦如何更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


贺海燕强调,这种认定有着严格的边界和前提条件。它不会轻易适用于普通的、短暂的恋爱关系或偶然的同居行为。只有当双方形成相对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存在一定经济依赖、情感依附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双方有结婚的意愿,才可能被考虑纳入。因此,将其简单地推广到所有未婚同居甚至恋爱关系中,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


提问3:

认定后是否会让家暴者受到更重惩罚?


有观点称,想要用《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同居状况下被暴力对待的人,这个想法是好的,但在实践中,是否会因“情感纠纷”“家务事”而让被害者无法得到公正。对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使用暴力,是否理应受到更重的惩罚。


对此,贺海燕表示,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一种权利保障而非限制。将符合条件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保护范畴,是为了给那些处于类似“事实婚姻”状态下、遭受暴力侵害的个体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他们不再因没有结婚证,而在遭遇家暴时陷入“法外之地”。


贺海燕表示,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更不是“放任犯罪”或“使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因此不会造成对施暴者罪名和量刑的减轻。我国刑法中并无“家庭暴力罪”这一专门罪名,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主要依据刑法规定的若干相关罪名,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规制。此外,即使婚前同居关系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严重家暴行为(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受害者或司法机关依然可依据《刑法》的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主要是为了填补法律空白,确保那些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轻微家暴受害者也能获得法律保护。例如,对于那些长期遭受轻微暴力、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的同居伴侣,过去可能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而无法以虐待罪论处。而现在通过认定同居关系为家庭成员,就可以适用虐待罪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追责,从而填补法律空白,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贺海燕还提到,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纳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的规制,是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的有力措施。无论施暴者的行为是轻还是重,任何一层的保护失效都不会导致“零保护”结局。换言之,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不会降低施暴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是相互补充的,受害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或同时寻求救济。


杜志红则提到,同居关系的家暴绝非“仅能按家庭纠纷调解”。若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将直接转公诉案件;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后,长期虐待、遗弃行为可依法适用虐待罪、遗弃罪,“北大包丽案”这类精神虐待案件,如今能更精准追责。这一认定是拓宽维权路径,而非宽容施暴者,能更全面保护受害者权益。


提问4:

认定后情侣分手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有声音提到,婚前同居应该如何确定?有哪些考量因素?如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情侣如果分手,是否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对此,杜志红表示,婚前同居认定核心是 “稳定共同生活事实”,并非简单以时长一刀切,而是综合三个维度判断。一是居住稳定性,需长期固定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常以三个月以上为参考,核心是 “稳定存续”),而非短期合租或偶尔同住;二是经济关联性,存在共同承担房租、日常开销等相互扶持的经济往来;三是生活交融性,包括见过双方家人、有共同组建家庭意愿,或精神上相互依赖、事务上相互照料,形成事实上的生活共同体。同时需明确,该认定仅为适配《反家庭暴力法》及虐待罪、遗弃罪的适用,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未结婚则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所有,若需财产保障,婚姻仍是法定途径。


贺海燕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跨界”疑问,即将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判断是否存在“婚前同居关系”,通常使用的是多元界定标准,包括居住情况、经济关系、社会认知及结婚意愿、生育意愿与计划等。时间长度只是一个参考因素,绝非决定性要素。一段短暂但深度卷入彼此生活的同居,也可能被认定。一段长时间但各自独立、联系松散的同居,则未必会被认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贺海燕强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不调整财产权属关系。即便认定了婚前同居关系,也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如果涉及财产争议,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共有物分割或其他相关原则来单独处理。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潘莉

审核 王光东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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