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公交车上不幸去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年逾八旬的李老伯乘坐公交车出门,李老伯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擦汗、喘气,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上,似休息状。
售票员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老伯的呼吸和脉搏,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位置。从发现异常到与救护车会合,全程约8分钟。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新闻坊、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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