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有四个女儿。2023年4月,邹某的大女儿吴某因中风陷入深度昏迷,在江苏省海安市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邹某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康复中心探望吴某,被康复中心拒绝。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吴某的护理级别,需得到其儿子、监护人程某同意,邹某才能前往探望。
邹某遂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程某以对方人员与自己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除其之外的任何亲属探望母亲。随后,邹某又向社区调处中心寻求帮助,最终调解无果。
2024年12月,邹某将其外孙程某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每月能探望女儿一次。
程某辩称,民法典仅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吴某是成年人,所以邹某对吴某不享有探望权。吴某目前身体极为虚弱,对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不适宜被探望。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派生而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既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抚养对象,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对象也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
邹某作为吴某的母亲,即便不能抚养、照顾吴某,但其牵挂与关心吴某也是人之常情,其主张探望吴某系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延伸,应享有对女儿吴某的探望权。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为邹某的探望应以不影响吴某的治疗、康复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某康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防护措施。最终,法院酌定邹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时至17时探望吴某一次;程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6.27 顾建兵 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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