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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老年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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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老年人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25-11-12 22:10:1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增(1954年生)通过租房认识了在玉环市楚门镇某村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张某某(同为1954年生)。日常接触中,王某增虚构工程老板人设,逐步取得张某某的信任,谎称可以分工程股份给张某某投资获利。当年7月至次年2月,王某增陆续以投资工程、交税、办银行卡领工程款需先存款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27万元用于挥霍。

2024年8月至9月,王某增以上述相同方式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当年9月至次年1月,王某增陆续以投资工程、投资买载土车、工人受伤急救需要、工地上车辆出事需要处理等为由,在玉环市多次骗取陈某某现金共计19.9万元用于挥霍。上述期间,陈某某经催讨后追回2万元。

2025年4月,王某增在玉环市清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增曾多次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本案中,王某增诈骗金额共44.9万元,其中27万元系诈骗老年人财产,案发后绝大部分被骗资金无法追回,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综合考量王某增系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当庭认罪等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两名被害人。


(《人民法院报》11.1 王叶倩 蔡淑涵 王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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