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近八旬的吴某甲患病,被社区与其子吴某乙共同送至医院救治。但诊疗结束后,吴某乙并未接回父亲。为保障吴某甲的基本生活,医院只得与一家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合同,将其转至该处托管。
截至诉讼时,医院已垫付托管费共计13万余元。在多次追索无果后,2025年4月,医院将吴某甲父子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垫付费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吴某乙及其父亲是否应承担医院垫付的托管费。审理过程中,吴某乙始终躲避送达、下落不明。法院随后查明,吴某乙具备劳动能力与稳定收入,属法定赡养义务人。因吴某甲陈述不清,法院通过护工及公寓照护人员对其生活需求与费用必要性进行了核实。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法院认为,吴某乙在父亲诊疗结束后拒不接回,已违反法定责任。医院为保障吴某甲基本生活所垫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吴某乙应承担的赡养费用范畴,而吴某甲作为受益方,亦应共同承担相应支出。
法院强调,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垫付费用,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乙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医院偿还托管服务费13万余元。
(《法治日报》3.25 潘从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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