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王女士生育子女,休产假至7月。2023年8月,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延期通知》,明确因公司架构调整,决定不再续签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同时鉴于王女士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将双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24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王女士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享有自主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因此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法官解释,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满时,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2024年2月。公司提前发出的延期通知中也已载明,因此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但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代表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法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京报网 6.10 李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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