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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2年未领证,遗产能否归继子?“1994年”成该案判决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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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2年未领证,遗产能否归继子?“1994年”成该案判决关键点

发表于 2026-8-2 21:54:5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母亲与俞老伯一起生活了32年,始终没领结婚证。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继子沈先生想要继承,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不认可。最终,一份关键证据,起了决定性作用……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是91年还是96年”之争

沈先生的生父过世得早,母亲在沈先生17岁时与俞老伯相识,并与俞老伯同居了32年,但在此期间,二人一直没领结婚证。2023年,俞老伯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应当继承房产。然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并不认可沈先生的继承资格,亲戚之间就此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原告(沈先生)母亲和被继承人(俞老伯)是何时开始共同生活的?沈先生说是“91年的4月”,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是“96年9月”。

双方争议如此之大,是因为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分界线——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简单说: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那就能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6年开始同居的,那就只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了继承身份。

法院判决
事实婚姻成立,继子获继承权

为了证明1991年这个时间点,沈先生拿出了一份关键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写明了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从1991年开始长期共同生活的,并且沈先生成家以后,其妻子、女儿也是和他共同赡养俞老伯的,包括陪同就医、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等等。这份说明的下方不仅有老邻居签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

不过,仅有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的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必须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这个标准主要看两点:沈先生未成年时,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俞老伯年老时,沈先生有没有赡养过他?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后来又读了三年职校。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日常起居,乃至过生日都是沈家人在操持。除了上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沈先生还提供了聊天记录、合影等证明,证实他和俞老伯确实一直以父子关系相处。这份双向的付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案子结束后,法官特别提醒: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才被法律承认,之后的同居关系,不管住了多少年,都不算事实婚姻。如果想让对方有个名分、有个保障,要么去领证,要么提前立好遗嘱。否则,身后事的纠纷,往往比生前的情分更难理清。


据新闻晨报、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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