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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伴养老“散伙”,资助款何去何从?法院:案涉款项属附义务的赠与,酌情返还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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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伴养老“散伙”,资助款何去何从?法院:案涉款项属附义务的赠与,酌情返还7万元

发表于 2026-10-26 18:29:43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老人签订《养老搭伴协议书》,约定一方提供生活照料,另一方资助21万元作年老备用金。后因双方未能持续共同生活,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产生争议。近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老搭伴协议纠纷案,依法界定款项性质并裁量返还金额,为此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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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AI生成

约定互相养老搭伴
资助21万元年老备用金

张华(化名)与李林(化名)均系独居老人。2021年,李林为张华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双方签订《养老搭伴协议书》,约定双方年老自愿搭伴养老、互相帮助,至一方离世时终止,并约定张华分期资助李林21万元作为年老备用金。

自2022年后,李林因自身患病治疗、照顾亲人等原因,只能间断性提供照料;2025年后,二人未再搭伴。

在李林因身体原因治疗期间,张华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或返还款项,李林回复待治疗结束后将返回。

此后,经张华多次催讨,李林既未返还款项,亦未继续提供照料。张华遂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养老搭伴协议书》于2025年某日解除,并判令李林返还21万元及利息。

李林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某日协商解除协议,其支付5万元现金作为对价,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张华主张的21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仅收到9万元,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为证,相关款项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销。

判决结果:

案涉款项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
酌情判令李林应向张华返还7万元

庭审中,张华、李林均到庭,并明确表示鉴于养老搭伴已无法继续维持,同意解除案涉《养老搭伴协议书》。

张华主张合同约定的21万元已全部支付,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其陆续支付14万元,其余款项虽主张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仅对14万元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搭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相依相伴、互相帮助”是该协议核心目的与双方主要义务,张华支付资助款项系李林履行照料陪伴义务的前提和对价,案涉款项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李林部分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陪伴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义务履行程度、款项实际使用情况、合同性质特殊性及互助养老本意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林返还7万元,对张华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搭伴养老”协议不是简单的财产赠与

承办法官表示,“搭伴养老”协议不是简单的雇佣合同或财产赠与。本案中,“相依相伴、互相帮助”是协议核心目的,张华支付资助款是李林履行照料陪伴义务的前提和对价。因此,款项虽以“资助”“年老备用金”等形式出现,但并非无条件赠与,而是附义务的赠与。

法官提醒,老年人选择“搭伴养老”时,应尽量签订明晰的书面协议,明确日常照护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形态、生活费用的分担、财产给付与照料义务之间的关系、协议解除条件及返还规则等;保留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区分各项钱款的性质。

来源:浙江老年报

见习记者 和柯旭 通讯员 周笑笑 吴柔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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