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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赠与孩子房产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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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赠与孩子房产能否撤销

发表于 2025-8-1 23:09:2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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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阿强与小丽结婚,2010年生育儿子小兵。因感情不和,阿强和小丽于2014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一处三层楼房赠与儿子小兵所有,男方未经女方同意不得转让买卖。

2016年,阿强和小云组建了家庭。2018年至2020年间,两人分分合合多次。其中,2020年7月,两人复婚后,阿强与小云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将原赠与小兵的三层楼房约定为阿强与小云共有,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2020年9月,阿强与小云再次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部分又约定,离婚后上述房产归小云所有。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约定阿强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不附条件地赠与小云所有,并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小云名下。

小丽和小兵得知此事后,将阿强和小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阿强和小云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书》《析产协议》等对该争议房产产权约定和变更的内容无效。

法院查明,在阿强和小丽婚姻存续期间,阿强就与小云于2011年10月生育一女。2023年11月,阿强因病去世。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在阿强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曾同居生活,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按照常理,小云与阿强于2016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时,会对阿强的婚姻状况及离婚协议内容、财产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2020年7月,小云与阿强离婚后复婚,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人依据相关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频繁变更登记,并最终完全办理到小云个人名下,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故应认定阿强与小云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析产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争议房产的约定无效。

一审宣判后,小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7.20 赵红旗 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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