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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单方借条难以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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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单方借条难以认定夫妻共债

发表于 2026-6-25 18:09:55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子女婚后,父母出资帮忙购置房产是普遍的家庭情形。然而,当小家庭的婚姻走向破裂,昔日用于安家的出资款,以“借条”为凭,突然变成需要追讨的债务。父母出的钱,究竟是无偿的“赠与”,还是有偿的“借款”?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给不少家庭提了个醒。

父母出资支持儿子儿媳购房

2013年,王先生为支持儿子小王与儿媳小李购房,出资15.5万余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

2019年,小王与小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女方小李所有,夫妻双方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后续二人因房产归属再起争议,经法院二审调解,最终确认房产归小李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小李独自承担。

2025年9月,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儿子小王与前儿媳小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起因是在当年出资购房的次年,小王曾单独向父亲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确认该笔15.5万余元的购房出资系借款,并约定于2024年底全额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王先生在向儿子发出书面催告函无果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
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出资款项的性质系借贷还是赠与。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其一,单方出具的借条证明力不足。案涉借条出具时,小王夫妻关系尚好,完全具备夫妻共同签字的条件,但这张借条仅小王一人签署。事后小李明确否认该债务,且离婚协议已确认无共同债务。

其二,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不发生效力。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多名共同诉讼人中,仅有一人承认债务而其他当事人明确否认的,该自认仅对本人有效,对否认债务的一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其三,婚后出资依法适用“推定赠与”原则。本案中,王先生在出资时既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未作出仅赠与儿子一人的特别约定,因此依法应推定为对小王与小李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法官说法:
购房资助时,家庭成员应在事前充分沟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优先依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此,法官提醒,面对大额购房资助时,家庭成员应在事前充分沟通。

第一,明确出资性质,落实书面约定。若本意为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转账时可备注“购房借款”,保留告知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精准界定权属,防范财产混同。若父母出资的本意仅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

通讯员 马林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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