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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挑事,事后轻伤起诉邻居。法院:侵权赔偿不是“谁受伤谁有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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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挑事,事后轻伤起诉邻居。法院:侵权赔偿不是“谁受伤谁有理”,驳回

发表于 2026-9-18 18:20:59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邻里纠纷引发口角,八旬老人揭人伤痛,争执过程中自行摔倒致轻伤一级,起诉邻居索要赔偿。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审理了这起因田间口角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强调,侵权赔偿不是“谁受伤谁有理”,最终驳回老人全部诉讼请求。

由恶意辱骂引爆的邻里口角

2025年10月16日,海口琼山区某村村民林某,携带镰刀前往自家园地,准备修整与邻居李某园地交界处的老旧铁丝网。

当日16时,80岁的李某来到自家园地,指责林某侵占自家土地,双方因田界问题迅速发生争执。李某率先出言辱骂林某,且刻意提及林某丈夫早年意外去世的过往。恶毒言语让林某情绪失控,当即上前回怼对方,同时将镰刀指向李某。

据目击证人证实,争执中,林某率先停止争吵、不再理会李某,打算就此结束纠纷。但李某持续站立辱骂林某,后自行坐在地上哭喊、持续谩骂。林某选择自行离开现场。次日,李某就医检查,确诊为腰椎、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续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遭林某持械威胁、恐吓,人身受到伤害。2026年1月,海口公安琼山分局经核查,确认无犯罪事实,依法不予刑事立案。

刑事追责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无侵权无因果,驳回全部诉求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审理后,结合证人证言、就医记录、公安调查结果等全部证据,厘清纠纷全貌,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纠纷过错源头在原告李某。李某作为高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理性处理邻里琐事,却恶意挑衅挑起冲突,对本次纠纷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已然侵害他人人格权益。

林某在自身人格权益遭受恶意侵害后,仅以对等言语回骂,冲突程度与对方过错相当,未主动激化矛盾、扩大纠纷。面对他人刻意的恶意辱骂,不能苛求遭受严重言语刺激的林某,在情绪激动时仍保持理性克制。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某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李某的摔伤是林某的行为导致,其伤情不排除自身高龄、骨质疏松等自身因素。

法官解读:
破除“谁受伤谁有理”的法治误区

本案承办法官、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庭长苏超表示,基层邻里纠纷中,很多群众深陷“谁受伤、谁有理”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冲突中有人受伤,对方就必须赔钱担责。但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彻底否定了这种片面认知。

民事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行为人实施违法侵害行为、主观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靠“受伤结果”,无法直接推定侵权成立。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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