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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遗嘱”竟没一份能用。 法院: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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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遗嘱”竟没一份能用。 法院: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4-10-16 19:10:5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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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的心意、摇摆不定的决策本是一位母亲对身后事的深情嘱托,却无意中点燃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近十年间立下五份遗嘱

引发家庭风波


王老太(化名)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她原居住在一处公房,自己是承租人,2005年,小儿子将王老太接到自己房屋内并将王老太的公房出租。


2009年5月,王老太写了第一份遗嘱,自己去世后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小儿子所有。


2014年2月,王老太写下第二、三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同。指定小儿子为她名下公房的承租人。若公房被征收,委托小儿子全权处理,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全部赠与小儿子。同时,小儿子也需承担自己今后的赡养、殡葬等责任。


2014年9月,王老太立下第四份遗嘱,表示如自己名下的公房被征收,要求分一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百年之后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2014年12月,王老太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


2018年3月,王老太写下第五份遗嘱,要求小儿子把公房的征收补偿款中自己应得的一室一厅的钱给大儿子。


2021年9月,王老太过世。


由于五份遗嘱有互相冲突的部分,三个子女为此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大儿子持第四、五份遗嘱,与女儿一起将小儿子一家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其中的60%归自己所有。小儿子持第一、二、三份遗嘱,认为母亲生前已经以遗嘱的形式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自己,所有的征收补偿款都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王老太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又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院:五份遗嘱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是王老太的遗产范围:小儿子所持的第二、三份遗嘱实为赠与,其主张王老太已经将征收补偿款赠与自己,所以不存在遗产。


法院认为,赠与需要有交付行为。王老太写第二、三份遗嘱时,公房尚未被征收。公房被征收后,小儿子自行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老太没有领取款项,也不存在王老太将自己的征收补偿款交付给小儿子的行为。


而且,从第五份遗嘱来看,王老太已经撤回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小儿子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小儿子主张的赠与不成立。


最后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大儿子持有第四、五份遗嘱,主张王老太的遗产由自己按照遗嘱继承。这两份遗嘱都与安置房有关,但公房被征收后,该户没有选择安置房屋,遗嘱实际上无法执行,所以法院对大儿子的主张无法支持。


法院认为,对遗嘱的解释需要探求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


本案所涉五份“遗嘱”因各种原因,均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老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三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判决后,小儿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订立遗嘱须严肃慎重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遗嘱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需明确具体;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订立遗嘱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公证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指导和帮助。


据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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