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小翠 于 2024-11-4 00:45 编辑
话说王老太90有余,是颐养天年的大好年华。
但可怜老人家虽有一男两女,奈何大女儿和儿子已经去世,二女儿身患重病,虽然有公家发的1000元养命钱,但年纪大了,除了吃饭还要看病吃药,还要请保姆照顾自己,1000块钱哪够呢?孙子和外孙女供养了一段时间后,也渐渐懈怠起来,不再按时给钱。
老太太气上心头,把孙子和外孙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担负起对自己的赡养责任。
这是一个稀奇的案子。一般都是老人状告子女不孝,要求其履行赡养责任,哪有起诉孙子、外孙女要求他们尽孝的呢?
但现实的确如此,这件奇案发生在广西。
广西的法院是如何判决这起案子的呢?
法院判决,自2024年1月起,孙子李某光、外孙女李某妤每月每人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 1/3(医疗费以有效票据为准)。
良心说,这个判决是比较公平的。因为老太太仅存于世的二女儿自顾不暇,已经无法承担赡养和照顾老人的责任,孙子和外孙女只好代父母尽孝,承担起老太太的赡养责任。
但是,我觉得法院看似公平的判决里,不知是有意忽略还是无意漏掉了一个内容,那就是老人在起诉中说的,儿子去世时,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放弃继承为条件,孙子必须承担起赡养自己的责任。事实上,女儿去世时,老人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有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开始时,孙子、外孙女履行义务很好,但渐渐疏于履行,以至于老人家生活医疗发生困难。
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是考虑了以继承权换取被赡养权这个因素的,但是在判决里却一味强调道德和亲情。强调中华孝亲文化传统本来没错,老人家应该享有的,既有孙辈赡养照顾的温情,还有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亲情和道德是润滑剂,法律才是撑腰前行的助步器。法律赋予老人家财产权,老人家才能理直气壮地使用小辈给予的钱财。
对此,法院可以强调亲情,但万不可举着法槌却不说法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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