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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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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表于 2025-5-3 00:26:24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2023年8月,薛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共计1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2023年10月9日,薛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委托该公司向孟某转款10万元。2023年11月,薛某向孟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未附转账用途。薛某认为自己分三次向孟某转账表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孟某应将上述25万元借款全额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薛某遂将孟某诉至法院。

孟某未参加庭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仅能证明原告薛某向被告孟某转款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的流动,不能证明该笔动账系借款、还款、投资还是其他业务往来,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尤其在被告孟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原告薛某认为,其提交转账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对借贷事实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庭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主张片面地将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唯一要件,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法院仅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显然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薛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4.20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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