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和小昊曾是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三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同时,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此前,小雅曾向其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
离婚判决后,小昊迟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小雅又向母亲借款40万元,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贷款。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钱,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小雅将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还贷款项10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小昊辩称,小雅向其母亲两笔借款还贷款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婚内和离婚判决生效前,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小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对于离婚判决后没有按期还贷款,小昊表示并非不愿还,而是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没有处理完毕,且离婚判决在二审上诉期间,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婚内借款,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双方共有房屋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担,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人消费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予扣除。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与其母亲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因为判决确认剩余贷款由小昊一人偿还,此时小雅还贷款所借的款项,不应当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雅使用该借款偿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对于小雅主张要求小昊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昊偿还小雅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7.8 郭燕 朱永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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