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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持收养名分,外甥握临终遗嘱。 两人对簿公堂争房产,遗产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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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持收养名分,外甥握临终遗嘱。 两人对簿公堂争房产,遗产究竟归谁?

发表于 2025-12-2 20:03:39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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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太去世后,其名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成为亲人间矛盾的焦点。外甥万骁手持姜老太生前亲笔所立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侄子姜洋则以“养子”身份自居,坚称遗嘱无效,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遗产究竟归谁?

原告:遗嘱为凭,赡养有据,理应继承遗产


庭审中,原告万骁诉称,姜老太与梁老伯婚后育有一子,却在1969年不幸夭折。梁老伯于2009年去世,姜老太也在2024年10月离世。


被告姜洋是姜老太大哥的儿子,即老人的侄子。上世纪60年代,姜洋将户口迁至姜老太家,登记为养子,但并未与两位老人建立真正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么多年,姜洋从来没尽过赡养义务!”万骁举证称,梁老伯2000年曾中风,此后长期在舟山的养老院生活。其间梁老伯的日常照料、病情护理主要由自己和其他表兄妹负责。2009年梁老伯去世,葬礼由表兄操办,姜洋本人未出席,仅由其父亲代送了花圈,花圈上仍标注“侄子”身份。姜老太晚年在上海的养老院生活,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均由万骁承担。


万骁向法庭提交了姜老太的两份自书遗嘱,遗嘱写明:“本市浦东新区房屋一套……包括余下全部存款及现金全由外甥万骁继承”。此外,万骁提出,姜老太的丧葬费、抚恤金也应归自己所有,因姜老太的葬礼费用由其全额支付,且自己长期照料老人。


被告:

养子身份合法,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


姜洋辩称,1974年2月,姜老太和梁老伯正式领养自己为养子,此后姜老太在职工登记表中也一直将其登记为儿子,这一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自己作为唯一的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对于万骁提交的自书遗嘱,姜洋提出质疑:“姜老太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姜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姜老太立遗嘱时存在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


姜洋还向法庭出示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姜老太和梁老伯生前无遗嘱,遗产由养子姜洋继承。凭借这份公证书,姜洋已于2025年2月将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当被问及为何未参加梁老伯的葬礼、为何很少探望姜老太时,姜洋,辩称自己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尽到更多照料义务,但坚称自己与姜老太的养子关系合法有效,应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

遗嘱有效房产归外甥,养子少分相关费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姜老太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养老院相关人员足以证明姜老太立遗嘱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故该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姜老太的遗产应按遗嘱由万骁继承。法院结合房屋产权份额分割及遗嘱继承情况,酌定房屋归万骁所有,万骁需支付姜洋遗产折价款101984元。


法院指出,抚恤金、丧葬费并非被继承人姜老太的遗产,根据姜老太生前的生活情况以及其所立遗嘱内容,法院酌定姜老太抚恤金67104元由原告万骁分得62104元、被告姜洋分得5000元。丧葬补助金应根据实际支出分配,因姜老太葬礼费用由万骁支付,本应归万骁所有。(文中均系化名)   据上海法治报


内容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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