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安心养老”的期望被意外伤害打破,甚至引发生命悲剧时,养老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家属权益又该如何维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判决标准。
在养老院活动摔伤 因急性呼吸衰竭去世
2021年5月,王某甲为其年迈的父亲王某乙与某养老院签订《服务协议书》,安排其入住并接受专业照护。不料数月后,王某乙在院内活动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
治疗后,王某乙返回养老院卧床休养,但其身体状况持续恶化,后转入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最终因长期卧床引发急性呼吸衰竭,不幸去世。
王某甲认为,父亲的摔伤及后续护理过程中,养老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与照护义务,该失职行为与其父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此,他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万余元。
对此,养老院辩称,其已依约履行全部服务义务,王某乙的摔倒属意外事件,且其死亡系多种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养老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养老院承担2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还须对入住老人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乙摔伤发生在养老院管理区域内,法院指出,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全面的照护职责,亦无法排除自身在环境安全、人员看护或应急响应方面存在的疏漏。因此,对于王某乙摔伤这一损害后果,养老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摔伤系去世的次要原因)、养老院已履行部分告知与照护义务,以及养老服务本身具有公益性与高风险等特点,法院最终判定养老院对王某乙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7万余元,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律师支招: 细审协议、留存照护记录、善用法律资源
首先,签约前细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特殊身体状况(如行动不便、认知障碍)的老人,家属应与机构书面确认护理等级及对应措施,避免口头承诺难以追溯。
其次,留存照护记录,及时沟通反馈。如有意外发生,第一时间要求机构封存监控、固定证据,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改进建议,形成有效监督。
最后,引入外部监督,善用法律资源。可委托亲友、社区工作者或律师作为联络人,定期检查机构服务情况。
本文由浙江省法学会银发经济法治研究会提供,作者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亚琪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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