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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难治理,要不要推广“养狗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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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难治理,要不要推广“养狗人黑名单”?

发表于 2023-10-17 19:20:0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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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讯)近日,四川成都一女童遭恶犬撕咬引发关注。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名女童遭大型犬攻击,全身多处被咬伤。

不少网友表示心疼被咬伤的小女孩,并要求严惩涉事狗的主人,也有网友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疏忽,应该被追责。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本案中狗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且,她认为“本案中狗主人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极具危险性,却未尽到看管义务,放任烈性犬外出,致危险的发生,亦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同时,刘璐指出,小区物业应在其职责内保障业主安全,对于小区内饲养、出现烈性犬的情况,物业应及时报告公安、及时驱赶。此前物业未发现小区内有业主饲养烈性犬,且在烈性犬出现时,物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其应承担法律责任。


女童小区内遭罗威纳犬撕咬,成都禁养的22种烈性犬中不包括该品种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带着孩子在小区内行走,突然遭到一条黑犬袭击,女子试图保护孩子,但黑犬仍继续进行攻击,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另一只白犬不停在周边转圈,随后,有人用拖把将犬只赶走。



事件发生后,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


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报中并未提及涉事狗和狗主人的相关情况。17日,观察者网致电成都崇州市公安局羊马派出所询问,工作人员回应表示,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如果有进一步消息,会发布通报。


澎湃新闻援引当地媒体报道称,当日,派出所的民警也来到该小区排查。民警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有主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报道显示,该小区一名业主表示,小区里大型犬时有所见,物业似乎没怎么管理。而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回应上游新闻“狗为什么没牵绳”的问题时称,平时也在提醒业主遛狗要牵绳,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罗威纳犬并不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名单中。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提到,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

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等规定。


此前,成都也曾出现孩童被犬只咬伤事件。微信公众号“成都发布”消息显示,2018年8月,成都成华区一13岁男孩被德国牧羊犬咬伤。据介绍,咬人的德国牧羊犬属禁养犬种。男孩在路过时,这只狗不仅没有拴绳,也没有被主人戴上嘴罩。

图片红圈内的就是咬人的德国牧羊犬。图自微信公众号“成都发布”


此后,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针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针对狗主人赵某某,主要有两方面的处罚:第一,针对其违规饲养烈性犬种的行为,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18年8月11日,万年派出所对赵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将伤人犬强制收容;


第二,针对赵某某违规饲养烈性犬且不采用狗绳、嘴套等有效约束措施,放任其犬只将男孩咬伤,2018年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赵某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成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律师:狗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亦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罗威纳犬在小区内伤人,狗主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璐律师表示,罗威纳犬属于大型犬、烈性犬。《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未被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若非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民法典》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这些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烈性犬伤人无需考量被侵权人方过错,更何况本案中有录像可证明受伤人无任何过错,本案中狗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刘璐指出,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职责,刑事上,过往类似案例中,有以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处罚的,“我认为本案中狗主人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极具危险性,却未尽到看管义务,放任烈性犬外出,致危险的发生,亦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她补充说,对于咬人的恶犬,公安机关应予以收容,并对狗主人处以罚款。


同时,刘璐认为,小区物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之规定,小区物业应在其职责内保障业主安全,对于小区内饲养、出现烈性犬的情况,物业应及时报告公安、及时驱赶。此前物业未发现小区内有业主饲养烈性犬,且在烈性犬出现时,物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其应承担法律责任。


犬只伤人事件常有发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曾提出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刘璐表示,实践中对犬只伤人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通常是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量刑,但其他案件中,受伤程度未达到重伤的,较难以刑法进行约束。仅以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约束,恐怕力度不够,且部分烈性犬只危险性很强,虽有禁养烈性犬的规定,但仍有很多人无视规定饲养,也系因法律上的约束较弱,应进行加强。


西安出台“养狗黑名单”制度,全国推广可行吗?


此次成都女童遭恶犬撕咬事件引发网友针对养犬乱象的讨论。有网友指出,养狗是需要门槛的,不只是办证、等级等程序门槛,还要有法律常识、责任意识等认知上的门槛;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养犬的能力和责任心,那么就潜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风险,为了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有必要对盲目养犬行为进行限制。



目前,西安已出台“黑名单”制度,对连续出现三次违规养犬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管理对象。


中新网2018年报道显示,记者从13日举行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宣传活动现场获悉,按照规定,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栓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查处将被批评教育;第二次被发现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将直接被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名单将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目前,该市已有8人因连续三次出现违规养犬行为被吊销养犬登记证。


这种“养狗黑名单”制度可以推广吗?刘璐认为,这类规定在执法层面落实难度较大,要从根源上解决,还是要靠责任的承担来达到警示效果。


观察者网

内容来源:资讯—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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