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看: 2907|回复: 0

继承老同学30万元遗产取钱遭拒。 银行:无法辨别遗嘱真伪

[复制链接]

继承老同学30万元遗产取钱遭拒。 银行:无法辨别遗嘱真伪

发表于 2024-9-16 00:17:16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2907 0 查看全部




樊老先生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30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为何樊老先生会把遗产留给同学?银行又为何拒绝为老人办理业务呢?


老人带着同学留的存单

去银行取款遭拒


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他回忆:“因为樊老先生家里没有人,他有什么事都是跟我商量、一起办事。”


杨老先生在庭审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先生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编者注:即杨老先生),请他全权处理……”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出具一则《声明》,该《声明》载明:“我樊老先生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医师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师继续作我的监护人。如今我已属高龄,年老体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不测,特声明如下事项:‘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师到场负责通知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一切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杨老先生表示,据此,自己被指定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提取樊老先生的所有银行存款,且有权按照樊老先生的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其遗产。但是,杨老先生作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持涉案储蓄存单到被告银行的柜台处办理相关业务,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


综上,原告杨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银行:无法辨别遗嘱真伪


被告某公司某支行辩称,被告银行未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请法院依法审查。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则被告会按照系统记载的本金及利息全部交接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杨老先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樊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声明、银行存单、律师函及快递记录、樊老先生死亡证明、公证遗嘱、未婚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养老院的声明等证据。


被告银行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其中自书遗嘱是否樊老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认可自书遗嘱 银行应支付相应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嘱。


2013年12月,樊老先生的公证遗嘱内容,将自己过世后房屋的继承做了安排。


2016年3月,樊老先生又手写《我的遗嘱》,该份遗嘱中,樊老先生表示写遗嘱时神志清楚,并表明,将自己上海的房产卖得的钱款,给堂妹100万元,给堂弟100万元,以感谢叔父全家对自己家几十年来的帮助,余下的钱则作为自己这名孤老的余生所用,在自己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监护人杨医生,请他全权处理,并撤销2013年12月立的公证遗嘱。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又手写一则《声明》:“我樊某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某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师继续作我的监护人。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2019年4月,樊老先生手写《遗嘱》:“我去世后,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医师全权处理,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无权处理。我给我堂弟及堂妹的200万元人民币已经某某银行转给堂弟了。”


2019年8月,樊老先生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均为养老院,家属姓名、住址或电话不详。


樊老先生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现亦无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或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法院予以认可。


据潇湘晨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游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