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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下鱼塘游泳溺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4名共饮者和鱼塘承包人被判赔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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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下鱼塘游泳溺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4名共饮者和鱼塘承包人被判赔40余万

发表于 2025-10-29 17:53:1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在饮酒后回家途中,男子去一处鱼塘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事发前跟死者一起吃饭的人以及案涉鱼塘承包人起诉到法院索赔相关损失114万元。


10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4名共同饮酒者和鱼塘承包人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一共赔偿家属40余万元。



男子酒后下鱼塘游泳溺亡

共饮者和鱼塘老板被判担责


判决文书显示,2023年8月29日中午,杨某约男子高某到家中吃饭,期间,包括杨某和高某在内一共有5人饮酒,另有两人未饮酒。酒后,杨某驾车送高某回家途中,两人前往位于凤台县新集镇姚靳村张某承包的垂钓中心鱼塘,高某独自下鱼塘游泳不幸溺亡。


事发时,高某未满60周岁,其母亲姚某是其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事后,逝者家属将当天与高某一起吃饭的杨某等人以及鱼塘老板张某起诉到凤台县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损失1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饮酒行为所带来的相应后果,其在饮酒后又到鱼塘较长时间游泳导致其溺亡,其本人应当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男子杨某约高某到家中吃饭,吃饭过程中杨某亦有饮酒行为,酒后驾车送高某回家已属不当,二人途中前往张某承包的垂钓中心鱼塘。在高某酒后下水游泳的整个过程中,杨某并未实施有效的劝阻行为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高某溺亡后果的发生,故杨某相较于其他人而言过错较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文书显示,当天中午参与饮酒的还有杨某的父亲、亲戚和一位邻居。法院认为,几人先后离场,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任由同样饮酒的杨某驾车送高某回家,对高某溺亡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当天两名未参与饮酒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鱼塘承包人,对鱼塘负有管理责任,鱼塘虽有相应的防护设施,但在事发当日,张某在鱼塘看到高某及杨某二人时,在明知或应知其二人已经饮酒且高某进入鱼塘游泳的情况下,其并未尽到充分的提醒及劝阻义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高某溺亡结果的发生,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死者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杨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7%的赔偿责任,另外三名饮酒者各自承担2%~3%不等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家属28万余元,张某赔偿7.9万余元,另外三名饮酒者分别赔偿2.2万余元至3.4万余元不等。


母亲作为唯一继承人去世

死者兄弟姐妹获得赔偿


事后,杨某等部分被告提起上诉。


判决文书披露,进入二审程序后,作为本案死者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的死者母亲姚某去世,二审法院确定姚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是其3名子女,即死者高某的兄弟姐妹。


二审法院认为,死者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饮酒行为所带来的相应后果,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承担60%的主要责任,一审对主次责任划分合理允当。关于杨某责任比例,其系本案饮酒的组织参与者,且未实施有效的劝阻行为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高某溺亡后果的发生,故相较于其他人而言过错较大,故一审对其承担25%予以维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组织参与程度,一审酌定另外三名参与饮酒者的赔偿比例合理允当。至于鱼塘承包人张某,其在鱼塘看到高某及杨某,在明知或应知其二人已经饮酒且高某进入鱼塘游泳的情况下,并未尽到有效的提醒及劝阻义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溺亡结果的发生,一审认定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对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相关被告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死者的母亲姚某作为其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已经去世,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部分诉讼主体予以变更,一审判决相关被告对姚某的损失赔偿,改为对姚某三名子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进行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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