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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河道钓鱼触碰高压线身亡,家属起诉供电公司、水务局等索赔162万,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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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河道钓鱼触碰高压线身亡,家属起诉供电公司、水务局等索赔162万,一审判了

发表于 2025-11-9 18:35:37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男子陶某在河道钓鱼时,不慎触碰到高压线意外身亡。事发后,陶某的家属将线路经营者某乙供电公司、线路架设方某甲电力公司及县水务局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62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陶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为151万余元,酌定某乙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向陶某家属赔偿15.1万余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陶某在10千伏李庄路线五百户镇三百户村南青龙湾河钓鱼时,触电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香河县公安局五百户派出所接警到现场处置,香河县公安局法医亦出现场。香河县人民医院120出车记录记载,病人情况:呼吸心跳停止,左手电击伤口,瞳孔散大固定。


此事件经五百户派出所出警之后开具证明,陶某于2024年10月14日在青龙湾河三百户流域钓鱼时触电意外身亡。案涉高压线由某乙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发地点属于开放式河道,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到达事故地点需穿过田间生产路及田地,交通不便。经勘查,由某乙供电公司的专业人员测量,坡上钓箱位置距高压线(三条线路)架空垂直距离为西侧5.1m,中间5.2m,东侧5.3m,坡下河道水面距离高压线架空垂直距离为:中间9m左右,双方对现场测量结果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乙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陶某触电死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事故系因陶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高度危险侵权责任。同时,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的危险,但其仍然在高压线路下从事钓鱼活动,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某乙供电公司的责任。


陶某家属主张某甲电力公司架设的案涉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架设要求,且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电力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经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导线边缘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案涉高压线路为10千伏,经现场测量,其距地面的垂直架空高度均高于5米,且案发地点属于交通不便地区,因此架设高度符合法律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本案事发地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非人口密集区,亦非人口、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区,电力公司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因此,陶某家属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某甲电力公司并非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陶某家属主张该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陶某家属主张香河县水务局对案涉河段未尽到管理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和设置警示标志。经查,水务局系案涉河道的行政主管机关,河道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强化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陶某触电死亡与河道管理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事发地点地处位置偏僻的开放式河道,因此,对陶某家属要求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陶某家属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某乙供电公司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10%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90%由陶某家属自行承担。经认定,因陶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5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乙供电公司赔偿陶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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