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意愿低
收费同样是推进意定监护面临的一个难题。
陈亚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其所在机构在代理期的收费标准是800元/月,监护期的收费标准是2540元/月。“但一些老年人即便有付费能力,也没有付费意愿。老年人能接受的上限经常是社会监护组织能接受的下限。”
与此同时,老年人和机构对于日常监护服务是否应收费也常持不同观点。“我们的日常服务包括每天问候老年人、帮老年人在网上订药等,老年人会觉得这个月我都没有大事找你,为什么要付费。”蔡盛说。
社会监护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需投入成本。陈亚辉以律维银龄曾监护过的一位老人举例,老年人弥留之际在ICU待了三天三夜,律维银龄安排了三位社工倒班监护,每人一天服务8小时。
多家社会监护组织负责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单一的意定监护业务是赔本的。为了维持机构运转,必须探索出自我造血模式。
“我们的收入来源除了监护服务收费外,还包括参与政府支持的公益创投项目,以及为其他想尝试监护服务的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蔡盛表示。
公证也面临类似情况。尤丽在几家公证处咨询过意定监护业务,发现全套公证流程办下来基本要花费上万元,她认为这个收费偏高了。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今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近45%的公证机构未办理过意定监护业务,且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少数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承担有限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当前,国内专门从事监护业务的社会服务组织不足20家。“让许多组织望而却步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监护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陈亚辉说。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陈亚辉举例说,假设被监护人在养老院将其他老人打成重伤,法院判处被监护人赔偿对方100万元,被监护人只有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就要由监护人承担。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应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区分开。“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与法定监护人是一模一样的。但法定监护是义务,意定监护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合同的签订。我们一直在呼吁,意定监护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个事情不解决,意定监护始终是一件高风险的事。”陈亚辉表示。
意定监护中,明确责任归属同样重要。记者采访发现,在实际场景里,各方有各方的难处。“一个居委会可能只有几个工作人员。意定监护属于额外工作,居委会通常都很难承担。”中国政法大学养老金融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表示。
承担监护、监督职责往往依靠个人及组织的责任心,如何避免“踢皮球”情况的发生?胡继晔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由于意定监护不是这些准公权机构职责内的工作,增加工作量的同时,是否对其有好处,是准公权机构是否愿意担责的关键。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居委会、村委会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如何启动兜底监护程序,具体由民政部门还是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这个细则是缺失的。”蔡盛指出。
李辰阳认为,法律应设定一定惩罚措施保障意定监护职责的落实。“不过,目前我们更多是呼吁给予监护服务支持,如财政层面,一些独居老人离世后遗产被国家继承,国家应将这笔钱用于公益目的,反哺提供意定监护服务的公权部门、社会监护组织,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搭建信息备案系统”
一位山东的老年人家属向《中国新闻周刊》反映,老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在医院住院需要紧急签字时,医生不认意定监护人,还是要求直系亲属赶来签字。“这种情况涉及医院与公证处之间的互通机制,在实际场景中,有些时候不是监护人出示意定监护公证书就可以签字,医院还要去核实这份公证书的可信性,还会给公证处打电话确认,甚至要公证员到医院核实情况。”李欣表示,目前各个公职部门之间的意定监护信息还没有打通。
多位受访专家提到,为了实现信息互通,未来需要搭建意定监护信息备案系统。“目前上海已有了这方面的尝试,去年年底,民政部门牵头公证行业协会建立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平台,预计今年可以使用,未来可供相关公共部门作基本信息的查询核对。”李辰阳说。
当前,国内一些公证处成立了社会监护组织,通过公权机构背书,提升社会监护组织在老年人心中的信任度,也能提高公证处与社会监护组织在办理意定监护业务时的连接效率。
今年1月,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资成立成都安诺监护服务中心,该中心的主管部门是成都市司法局,登记机构是成都市民政局。蜀都公证处公证员昌雄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所以能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因为蜀都公证处属于合作制公证处,相较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出资上更灵活。“监护服务中心的社工目前由蜀都公证处的几位公证员担任。”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53岁的邓女士突发脑梗,在父母已去世、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迅速指定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担任其临时监护人,居委会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成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正式指定该居委会成为邓女士指定监护人。
李运洪是邓女士案件中出具“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的公证员。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对于这类突发事件,‘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的出具十分重要。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需要赋权,否则无法履行银行取款、医疗签字等职能。”他同时强调,临时监护是过渡性的,虽然相关流程在不断完善,但比起后期“补救”,老年人更应增强预防意识,提前设立好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公布了81岁张老伯的监护案例。张老伯的妻儿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一天张老伯也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儿将由谁来照料?华东师范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继元表示,该案例有两大亮点:一是黄浦区利用意定监护制度将解决监护缺失问题的工作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干预”,降低了意外情况发生时无人监护的风险;二是通过设置多个顺位监护人起到持续监护的效果,并将居委会作为“兜底”公职监护人写入了意定监护协议。
2012年,意定监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被首次写入法律。2021年,意定监护写入民法典,其适用人群从老年人拓展至全体成年人。李辰阳认为,当前意定监护实践中面临的一大堵点是监护案件非讼和诉讼程序法的缺失,也就是缺少具体实施细则。“监督人如何履行监督职责,社会监护组织应提供哪些监护服务,老年人的财产应如何管理,这些都需要提升到立法层级细化完善。”
李欣建议,民政机构应专门成立一个部门,负责意定监护的公职监督事务。“对于现有的各公职机构而言,意定监护都属于额外的业务。因此公职监督服务的落实需要成立相关部门全权负责,而民政机构与社区联系紧密,有天然的优势。”
费超指出,意定监护的落地,本质是社会信任体系的搭建。“意定监护的概念很好解释,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种解法。当前意定监护关系建立以及在监护过程中面临的一大困难,是人与人之间如何建立深厚的信任,这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尤丽、沈茗、汪月、林惠均为化名)
记者:胡可欣
编辑:杜玮
运营编辑:肖冉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